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2年度,1462號
TYDM,112,審易,1462,2023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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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14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郁芬
被 告 連漢強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204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112年3月16日19時2分許, 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宏佳騰智慧電車」桃園三民店 前,見告訴人即店員AE000-H112079(姓名年籍詳卷)專注 於協助其解決電動車與車主手機間連線問題,竟意圖性騷擾 ,乘告訴人不及抗拒,伸手觸摸其胸部1下。因認被告涉犯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趁機性騷擾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被訴上開罪名,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2項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經本院調解成立,由告訴人 當庭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準備程序筆錄可稽,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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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