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交簡附民字,112年度,265號
TYDM,112,壢交簡附民,265,202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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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65號
附民原告 陳慶宗
附民被告 陳瑞堅
信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榮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壢交簡字第1796號 ),經原告於112年10月18日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有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憑。雖本院112年度壢交簡字 第1796號已於同年10月20日作成判決而結案,惟附民原告提 起訴訟之日,刑事案件尚未結案,故犯罪被害人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並無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之規定,先予敘明。二、又本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玉華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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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