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交簡附民字,112年度,154號
TYDM,112,壢交簡附民,154,2023102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54號
原 告 陳莛
訴訟代理人 莊秉澍律師
被 告 余祐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 年度壢交簡字第765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