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椽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
度聲沒字第1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椽霖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9136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 之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 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 文。是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 ,因性質上不宜任令在外流通,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 沒收,法院並無裁量之餘地,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 「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陳椽霖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91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 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有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資料、鑑定報告書附卷為憑,是被告所 有如扣案所示之物,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第三人何 美萱向被告所購得,非被告所有,因第三人何美萱陳明對本 件沒收不提出異議,乃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但書 ,逕行裁定。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宛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附表:
名稱及數量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仿冒MICHAEL KORS圖樣之手錶1支 00000000 瑞士商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