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永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 年度毒偵字第4799
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 年度聲沒字第704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永德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聲 請人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479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 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結晶1包(淨重0.107 公克),經送檢驗 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銷燬等語。
二、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 持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及同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亦分別有明文規定。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於110 年10月29日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479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0 年11月19日以110 年度上職議 字第10178 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業於112 年5 月18 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 卷可佐,並經本院職權核閱相關卷宗與無訛。而扣案之如附 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有如「鑑驗結果」欄所示之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如附表「對應卷證」欄 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查,顯見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是 聲請人本件聲請,核屬有據;又該盛裝毒品之包裝袋或包裝 容器,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 法將之完全析離,應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驗耗損部分 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及數量 鑑驗結果 對應卷證 1 白色結晶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107公克,因鑑驗取用0.012公克用罄,驗餘淨重0.095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3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772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毒偵字第404 號卷第1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