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34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偽造面額新臺幣壹千元通用紙幣參佰貳拾玖張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告訴人楊文捷於民國111年8月27日,至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稱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被告2人妨害自由及傷害之事提出告訴,惟因告訴人並未 指出可供調查涉案人人別之證據方法,復於民國111年10月2 日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表示欲撤回告訴 ,故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以112年度他 字第5770號案件予以簽結,惟告訴人提告時所提出之面額新 臺幣1千元鈔券329張,經送鑑定,認應為偽造而屬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聲 請意旨誤載為沒收並銷燬,應予更正)。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按偽造、變造 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 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 、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桃園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5770號妨害自由等案件, 因被告不詳且告訴人表示欲撤回告訴,業經檢察官以行政簽 結等情,有該署111年8月20日簽呈附卷可查。至本件扣案之 面額新臺幣1千元通用紙幣329張,經送鑑定,依安全特徵比 對法檢驗後,認其上印有「魔術印製廠」、「魔術銀行」字 樣;另檢視其水印、印刷版式、顯微印刷圖文及安全線均與 樣張不相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3月9日刑鑑 字第1120025893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之面 額新臺幣1千元通用紙幣329張確係偽造之通用紙幣,揆諸前 開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00條之規定宣告 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 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