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益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益誠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續字第23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 ,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成分,爰依刑法 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 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吳益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續字第2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 訴期間自民國111年3月18日起至112年9月17日止,嗣緩起訴 期滿且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111年度緩護療字第482號、緩護命字第632號緩起訴執 行卷宗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合先敘明 。
㈡查被告於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分別檢 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成分,有如附表所示 之毒品成分鑑定書存卷可參,足見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係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無疑,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另 扣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沾附有 該盛裝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
自無從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雋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重量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晶體 1包 驗餘總重0.4499公克 ①鑑定毒品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②鑑定報告: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3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毒偵字第1571號卷第107頁) 2 香菸 2支 驗餘總重1.8095公克 ①鑑定毒品成分:第二級毒品大麻(含四氫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尼古丁)。 ②鑑定報告: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3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毒偵字第1571號卷第10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