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見升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二、經查,被告廖見升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於觀察 、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經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 字第251號、252號、第253號及第2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經檢出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核屬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故檢察官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 包裝袋,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 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於毒品送鑑耗損之 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備註 偵查案號 1 海洛因 1包 證物外觀:米白色粉末1包 總毛重:0.34公克 總淨重:0.143公克 使用量:0.001公克 剩餘量:0.142公克 檢驗結果:海洛因成分 111毒偵2266號 112毒偵緝76號 112戒毒偵252號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證物外觀:白色透明結晶1包 總毛重:0.35公克 總淨重:0.144公克 使用量:0.003公克 剩餘量:0.141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海洛因 1包 證物外觀:白色結塊粉末1包 總毛重:1.00公克 總淨重:0.515公克 使用量:0.005公克 剩餘量:0.510公克 檢驗結果:海洛因成分 111毒偵4647號 112毒偵緝75號 112戒毒偵253號 4 海洛因 2包 證物外觀:米色結塊粉末1包 總毛重:0.38公克 總淨重:0.189公克 使用量:0.004公克 剩餘量:0.185公克 檢驗結果:海洛因成分 111毒偵6515號 112毒偵緝74號 112戒毒偵254號 證物外觀:白色粉末1包 總毛重:0.40公克 總淨重:0.239公克 使用量:0.003公克 剩餘量:0.236公克 檢驗結果:海洛因成分 5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證物外觀:白色透明結晶1包 總毛重:1.24公克 總淨重:1.130公克 使用量:0.004公克 剩餘量:1.126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6 海洛因 1包 檢體外觀:白色粉末1包 毛 重:0.5046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 淨 重:0.2782公克 取樣量:0.0014公克 驗餘量:0.2768公克 檢出結果:海洛因成分 112毒偵354號 112戒毒偵25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