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2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義興(歿)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義興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671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自應聲 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業於民國112年5月30 日死亡,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 6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品成分,有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7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 成分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本院核對卷附扣押物品目錄表、 毒品成分鑑定書、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後,認聲請 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又盛裝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殘留於該包裝袋上之毒品無法析 離,應一併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 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 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成分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淨重0.1278公克,取樣0.0050公克,驗餘淨重0.1228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查獲「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112年度毒偵字第2671號卷第45頁) 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7月14日毒品成分鑑定書(同上卷第103頁、第12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