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1138號
TYDM,112,單禁沒,1138,2023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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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風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11
7號、112年度毒偵字29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之判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後分別檢出海洛 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兩者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1、2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除鑑驗用罄外,均應連同與毒品難以析離之外包裝 袋一併沒收銷燬。是以,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本件聲請,於法自屬 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重量(公克) 毒品成分 鑑定單位 證據資料 1 粉末 2包 含袋毛重:4.22 驗餘淨重:3.68 純度:89.59% 純質淨重:3.30 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 許風敏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鑑定書、毒品成分鑑定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R000-000-0、DR000-000-0)、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緝字第744、745、746、747號不起訴處分書 2 白色或透明晶體 1包 含袋毛重:9.1626 驗餘淨重:8.2585 純度:77.2% 純質淨重:6.4212 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
附件: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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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