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1044號
TYDM,112,單禁沒,1044,2023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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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鄒廣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9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袋(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袋,驗餘毛重肆點零肆肆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鄒廣泰前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02、40 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877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其中11 2年度毒偵字第1877號所查扣之綠色粉末1袋(毛重4.1590公 克、因鑑驗取用0.1144公克)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 年11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 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 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
㈠ 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因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4月13日釋放出所,並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02、403 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8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 可憑。
㈡ 而扣案之綠色粉末1袋,經送驗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含袋毛重4.1590公克,因鑑驗使用0.1144公克,驗餘毛重共 4.0446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1 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佐,顯見前 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 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



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包裝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 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 毒品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 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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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