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2年度,32號
TYDM,112,原訴,32,2023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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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32號

被 告 夏傑安



選任辯護人 朱育辰律師(法扶律師)
具 保 人 冉邡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5878號、111年度偵字第47620號),就具保人冉邡
沫所繳納之保證金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冉邡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1 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案被告夏傑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 ,由具保人冉邡沫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予以釋放乙節,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民國112年1月12日收受訴訟案款通知、 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在卷可稽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878號卷第153至157 頁)。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囑託臺灣新竹 地方檢察署執行拘提被告未果,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 到庭或督促、偕同被告到庭,且被告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 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準備程 序筆錄、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8月28日竹檢云新112助7 18字第1129035516號函、112年9月26日竹檢云新112助718字 第1129040187號函、檢察官拘票、報告書、新竹縣政府竹東 分局茅圃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然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



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及實收利息。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曾耀緯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明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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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