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12年度,46號
TYDM,112,原易,46,2023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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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易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魏股蔡雅竹
被 告 黃建志



選任辯護人 吳怡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2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本院認本件尚有證據仍 待調查,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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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