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侵訴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AE000-A111448(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代 理 人 陳韻如律師
被 告 唐詠昱
選任辯護人 陳宏銘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111年度偵字第47504號
),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AE000-A111448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經檢察官以其涉犯刑法第225條第1 項之乘機性交罪嫌提起公訴,而該案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 之38第1項第3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AE000-A1 11448為本案之被害人,為對證據之調查、被告之抗辯得適 時陳述意見,爰依法聲請參與訴訟等語。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 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 與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 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 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 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經 本院以112年度侵訴字第26號案件審理中,是被告上開被訴 之罪核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而本案聲 請人為被害人,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另經徵 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檢察官表示同意聲請人參 與訴訟,而被告及辯護人則表示並無意見,本院斟酌上揭案 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 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 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羅杰治
法 官 林述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甄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