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219號
TYDM,111,附民,219,2023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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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19號
附民原告 鄭郁馨 年籍與住址詳卷
附民被告 鄭遠蔚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3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至原告對同案被告
林采瑩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已由本院另行裁定),因其案情
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翁健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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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