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441號
TYDM,111,訴,441,2023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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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41號

被 告
即 上訴人 泓泰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蔣興德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范綱祥律師
劉宗源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
年7月20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聲明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泓泰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蔣興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泓泰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蔣興德不服 本院民國112年7月20日第一審刑事判決,雖於法定期間聲明 上訴,然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至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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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泓泰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