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10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信煜
被 告 李漢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原定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於本院刑事第三法庭之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三十分於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無論審判期日之 指定、審判程序之進行、言詞辯論之終結,或宣示判決期日 之擇定,均屬審判長訴訟指揮之一部分,審判長基於訴訟指 揮權既得於案件辯論終結時,指定宣示判決期日,則於宣示 判決期日若有重大理由,應無限制審判長變更或延展宣示判 決期日之理,因此,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 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 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 。
二、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宣 判,惟因前開宣判日期為國定假日,致無法如期宣判。茲為 免再開辯論之程序耗費及當事人之奔波勞頓,並節省司法資 源,本院認有變更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 第1項規定,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