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1年度,2699號
TYDM,111,審易,2699,20231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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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易字第26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松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戴松江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5月 10日第一審判決,於112年6月6日提出上訴狀而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 於112年9月1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 上訴理由書,並將該裁定於112年9月18日送達被告戒治中之 法務部○○○○○○○○並由上訴人本人收受,有本院該裁定及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因本院所命之補提理由書期限已屆至,惟上 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即不符合 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懿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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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