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朱香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3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1 台灣銀行竹北分行 章麗婉 台灣銀行竹北分行 104年8月18日 190,000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