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黃愛珍
代 理 人 席德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8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2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001 臺灣銀行北大路分行葉瀞駖 臺灣銀行北大路分行 93年10月18日 12,000元 420018 002 臺灣銀行北大路分行葉瀞駖 臺灣銀行北大路分行 93年12月8日 20,000元 42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