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12年度,4號
SCDV,112,醫,4,2023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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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醫字第4號
原 告 蘇沛潔 住新竹縣○○鄉○○村0鄰00000號
訴訟代理人 黃韋齊律師
被 告 邱永和婦產科診所邱永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捌仟柒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伍萬捌仟柒佰肆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111年9月12日發現懷孕,因已育有兩名幼兒,遂 於111年9月15日偕同配偶陳○○前往被告邱永和婦產科診所邱永和醫師(下稱被告)為原告進行人工流產。當天被告以 超音波檢查確認原告懷孕5周已有胚囊,嬰兒體長約0.9CM, 被告即開立人工引產RU486藥物,原告在診所櫃檯於護理師 面前服用,隔兩天於111年9月17日,原告再依醫囑服用其開 立之其他藥物。111年9月15日服用RU486藥物完畢,被告即 為原告預約111年9月22日回診。
㈡、111年9月22日回診時,被告再以超音波檢查,檢查過程中被 告告知原告「都流乾淨了,只剩下一點點黏膜」等語,並再 開立宮縮藥,原告不疑有他,信賴被告所言已人工流產乾淨 。被告亦未再與原告預約下次回診時間。上情有被告出具之 婦產科超音波檢查報告及病歷可稽(卷第23-27頁)。㈢、詎料原告於111年10月21日前往新竹國泰醫院欲裝置避孕器時 ,曾英智醫師先幫原告驗孕以排除風險,竟赫然發現嬰兒根 本沒有流產還在原告腹中,持續成長且已有心跳,已達懷孕 9周又5天之程度,有超音波相片可證(卷第29頁),曾醫師



表示已無法協助原告進行人工流產。
㈣、被告為原告施行人工流產失敗,卻向原告宣稱都流乾淨了。原告為解決本件醫療糾紛,曾向新竹縣政府衛生局申請醫療爭議調處,經衛生局訂於112年1月31日第一次調處會議,被告卻擅自片面要求取消,衛生局配合被告自述方便的時間再行安排於112年3月2日第二次調處會議,然原告與配偶及衛生局列席之人員全數在現場等候被告,衛生局人員並數次撥打電話聯絡,被告竟僅答稱不會出席,此有調處申請書、開會通知單、調處不成立證明書可證(卷第31-32、41-46頁)。被告至今對此事仍置若罔聞,毫無顧念病患之同理心。  ㈤、嗣原告因身體不適而至竹仁婦幼診所就醫,方得知因原告曾 服用被告開立之RU486藥物,導致胎兒在懷孕11週又6天時胎 死腹中!由竹仁婦幼診所緊急為原告進行子宮搔刮手術治療 ,為失敗人工流產進行後續救治,原告因此全身麻醉及被迫 接受子宮搔刮手術及住院,此有竹仁婦幼診所診斷證明書、 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可稽(卷第47-52頁)。上開手術 根本不在原告之預期內,因被告之醫療過失,導致原告被迫 承受上開手術,身心蒙受巨創。    
㈥、原告因被告之醫療過失所受損害包括:
竹仁婦幼診所子宮搔刮手術住院費用新臺幣(下同)4,945元 。
⒉沁月產後護理之家七日坐月子費用57,400元。 ⒊居家請婆婆幫忙續坐月子及調理飲食一個月84,000元。此係 按新竹縣市平均坐月子餐每日2,800元計算30日。 ⒋子宮按摩護理費用28,000元。此係為避免留下後遺症,一個 療程10堂,每次按摩120分鐘。
⒌嬰靈超渡儀式4,000元。此係按新竹市城隍廟嬰靈超渡儀式行 情價(含道士費、金香紙錢等)。
⒍精神慰撫金至少500,000元。原告誤以為嬰兒已經被告人工流 產成功,進而規劃個人生涯及家庭生計,因被告之醫療過失 ,造成原告及家庭莫大之驚嚇。因被告之侵權行為,原告身 心承受極大痛苦。原告最高學歷五專,擔任壽險公司業務, 兼職經營熱壓吐司店負責人,月平均收入8-10萬元,請求賠 償精神慰撫金至少50萬元。
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侵權 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以整數請求賠償60萬元。並 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⑶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 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 前段、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於111年9月15日 為其進行人工流產,開立RU486藥物供原告服用,流產未成



功,被告卻於111年9月22日原告回診時,以超音波檢查後, 告知原告「都流乾淨了,只剩下一點點黏膜」等語,並再開 立宮縮藥,即未再預約回診,有醫療過失;原告係於111年1 0月21日由新竹國泰醫院曾醫師發現胎兒持續成長且已有心 跳,已達懷孕9周又5天之程度,無法再次人工流產;嗣原告 因身體不適而至竹仁婦幼診所就醫,方得知因原告曾服用被 告開立之RU486藥物,導致胎兒在懷孕11週又6天時胎死腹中 ,由竹仁婦幼診所為原告進行子宮搔刮手術治療並住院等情 ,業經原告於起訴狀陳述綦詳,並提出被告診所之產科超音 波檢查報告及病歷、新竹國泰醫院超音波相片、竹仁婦幼診 所診斷證明書、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等為證(卷第23-3 9、47-52頁)。被告已於112年7月7日收受起訴狀繕本含上 述證據,對於原告主張其有醫療過失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應依前引規定,視同自 認。準此,原告有醫療過失之事實,應堪先予認定。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 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 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有明文。被告因過失不法侵害原告 之健康,本院已審認如前,是原告依前引規定,請求被告賠 償其損害,於法有據。茲就原告請求之各項目及金額審核如 下,合計358,745元:
 ⒈竹仁婦幼診所子宮搔刮手術住院費用4,945元,有收據及項目 明細表可稽(卷第53-55頁),應予准許。 ⒉沁月產後護理之家七日坐月子費用57,400元,有收據可稽( 卷第57-59頁),應予准許。
⒊居家請婆婆幫忙續坐月子及調理飲食64,400元,按新竹縣市 平均坐月子餐每日2,800元計算23日之範圍內應予准許。至 於其餘7日,因原告已於沁月產後護理之家坐月子7日,不應 重複請求。
⒋子宮按摩護理費用28,000元,此為恢復子宮機能所必要,亦 有收據可稽(卷第61頁),應予准許。
⒌嬰靈超渡儀式4,000元,此有原告提出網路詢問新竹市城隍廟 嬰靈超渡儀式行情價(含道士費、金香紙錢等)之網頁截圖 可稽(卷第91頁),亦未逾越正常價格,應予准許。  ⒍精神慰撫金200,000元:
 ⑴法院對於非財產上損害之酌定,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 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



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 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85年度 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本院斟酌原告信任被告,以為僅須服用RU486藥物即可順利人 工流產,殊料因被告之醫療過失,未及早發現流產失敗,使 胎兒在原告不知情下持續發育達9周又5天之程度,已無法人 工流產,原告以為未來必須養育第3名預料外之嬰兒,影響 其生涯規劃及家庭經濟,嗣又因胎兒受RU486藥物影響而於 懷孕11週又6天時胎死腹中,被迫接受全身麻醉及子宮搔刮 手術並住院,損害身心健康,堪信原告確實受有相當程度之 痛苦。兼衡被告前揭過失侵權行為情節、原告為專科畢業、 被告為醫師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以20萬元為 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過高。
㈢、綜上,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 1項侵權行為法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58,745元(計算式 :4,945+57,400+64,400+28,000+4,000+200,000=358,745) ,及自112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 回。
四、末按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法院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因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揆諸前 開之規定,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原告雖陳明願 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然其聲請僅係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 動,爰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並依職權為被告酌定相當 之擔保金額後併宣告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 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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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