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933號
SCDV,112,訴,933,2023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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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3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李文達
陳慶順
被 告 有謙企業社范振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貳萬壹仟肆佰貳拾伍元,及如【附件】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原 告起訴時原聲明:⑴被告范振廷有謙企業社應連帶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921,425元,及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⑵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嗣更正被告僅「有 謙企業社即范振廷」,並刪除連帶給付之請求,及更正請求 之利息及違約金如【附件】所示,最終聲明如主文第1、2項 所示(卷第49、87頁),核與前引規定無違。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向原告借款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 自109年10月30日起至114年10月30日止,並自109年10月30 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利息按月計付。借款利率自109年1 0月30日(起訴狀誤載為110年6月30日)起至110年6月30日 止,按年息1%固定計息,另自110年6月30日起至114年10月3 0日止,改依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1.41%浮動計息( 現為年息3.003%),倘遲延攤還本息時,其逾期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 算之違約金。如被告未按期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112年4月30日起即未依約還款, 尚積欠本金249,980元,及如【附件】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
㈡、被告於110年5月31日向原告借款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 年5月31日起至115年5月31日止,並自110年5月31日起按年 金法計算,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借款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0.575%浮動計息( 現為年息2.17%),倘遲延攤還本息時,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之違約金。如被告未按期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112年4月30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 積欠本金15,529元、297,594元,及如【附件】編號2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㈢、被告於110年11月30日向原告借款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 0年11月30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止,並自110年11月30日起 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利息按月計付。借款利率自110年11月3 0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年息1%固定計息,另自111年6 月30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止,改依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 率加碼1.41%浮動計息(現為年息3.003%),倘遲延攤還本 息時,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 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如被告未按期清償, 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112年4 月30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358,322元,及如【附 件】編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㈣、被告尚欠原告本金共計921,425元,及如【附件】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經原告催告仍置之不理,依約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應立即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 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本文、第 3項本文定有明文。原告前揭主張,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 之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借據、 授信約定書等件為證(卷第55-82頁)。而被告迄未到場爭 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審酌, 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認原告之主張



應為可採。
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附件】金額附表(卷第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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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