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859號
SCDV,112,訴,859,202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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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85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劉庭光
湯鈞賀
被 告 陳震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肆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壹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陸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向原告申貸消費性無擔保貸款50萬 元,借款期間5年,依個人貸款專用借據(消費性無擔保貸 款線上專用版,下爭系爭借據)第14條第1項第1款約定,如 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 。被告自112年2月25日起未依約攤還本金,上開貸款應視為 到期,目前本金餘額為46萬8,467元,被告應給付原告本金4 6萬8,467元及自112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告公告之 「定儲指標利率(季調)」加計年息1.88%機動計息(簽約日 利率為3.24%,112年1月15日起為3.37%,112年4月15日起為 3.49%)。又依系爭借據第8條約定,被告應給付自112年2月2 5日起至112年11月24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9期,並以1個月 為1期。
 ㈡又被告於111年2月22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簽訂信用卡 申請書表明同意遵守信用卡約定條款之約定(下爭系爭信用



卡約款),領用Mastercard國際信用卡2張(卡號為0000-00 00-0000-0000及0000-0000-0000-0000),依系爭信用卡約 款約定,被告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或向辦理預借現金 之金融機構預借現金,並按系爭信用卡約款第14條約定,當 期應付帳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當期帳單所 載之應付帳款或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帳款,並應依系爭信用 卡約款第14條第4項約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又循環信用利 息係按系爭信用卡約款第15條,將各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 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各筆 帳款於起息日應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日 止之循環信用利息。而被告陸續消費本金24萬5,646元及利 息、違約金、費用等,惟被告自112年1月18日即未依系爭信 用卡約款繳納帳款,原告乃依系爭信用卡約款第22條第1項 第3款之約定,停止被告使用信用卡,其積欠之債務依系爭 信用卡約款第23條第1項約定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負清償 債務等責任。
 ㈢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第233條第1 項 、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 提出系爭借據、彰化商業銀行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彰化 商業銀行定儲指標利率表(季調)、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 約定條款、信用卡催呆戶現欠金額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 第19頁至第47頁),核與原告所述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 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 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附表: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46萬8467元 3.37% 自112年1月25日起至112年4月14日止 0.337% 自112年2月25日起至112年4月14日止 3.49% 自112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0.349% 自112年4月15日起至112年8月24日止 0.698% 自112年8月25日起至11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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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