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029號
SCDV,112,訴,1029,2023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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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29號
原 告 范振廷
訴訟代理人 連郁婷律師
被 告 范成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9月12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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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