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86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告 順興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美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9,301元,應
繳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0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