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268號
SCDV,112,補,1268,202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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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68號
原 告 張謝惠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旻慶間遷讓房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
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參拾肆萬零貳佰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門牌號
碼新竹縣○○鄉○○路○段000巷00弄00號7樓之1房屋所有權狀或建物
登記謄本(含所有權人詳細年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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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