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240號
SCDV,112,補,1240,2023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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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40號
原 告 張均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宏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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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