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224號
SCDV,112,補,1224,2023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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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24號
聲 請 人 林獻界
齊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蘇碧霞
共同代理人 陳佳鴻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曹00、彭00、傅00、魏00、林00、黃00、陳
00、陳00、梁00、梁00、許00、林00、黃00、傅00間聲請調解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捌仟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另聲
請人應提出新竹縣竹東鎮竹東段竹東小段362-147、362-80、362
-146、362-89、362-88、362-87、362-86、362-85、362-32、36
2-83、362-29、362-82共12筆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全部所
有權人詳細年籍),補正相對人姓名、年籍及送達地址,暨提出
相對人等14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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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齊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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