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216號
SCDV,112,補,1216,2023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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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16號
原 告 王曉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廣宇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壹萬肆仟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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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