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215號
SCDV,112,補,1215,2023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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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15號
原 告 富揚晶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東陽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五鼎生物技術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柒萬貳仟伍佰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伍佰肆拾貳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
萬陸仟零肆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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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揚晶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