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74號
聲 請 人 傅田寶蓮
特別代理人 傅勝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維鈞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捌拾貳萬
陸仟玖佰捌拾貳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