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29號
原 告 彭子娟
訴訟代理人 彭首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健宏(即李建宏)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