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簡字第130號原 告 曾煥琮 被 告 陳進鎰 莊敬 訴訟代理人 莊家宜 被 告 莊春錦 上 一人 兼訴訟代理人 覃長清 被 告 段津薪 張錦華 陳戴煒 翁碧選 廖政賜 林昆霖 洪秀鑾 陳憲隆 劉玉瓊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劉榮毅 被 告 曾淑惠 黃鄭秋妹 吳瑞珍 曾友泰 王浩宇 鄭順友 吳宜芳 王雅汶 杜梅貴 鄭錝錤 李明堂 彭織姬 黃惠瑜 湯鳳枝 郭智育 林瓊娥 陳王淑鈴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田永康 陳雅如 被 告 邱月星即王成龍之繼承人 王成信即王成龍之繼承人 王張富美即王成龍之繼承人 王震宇即王成龍之繼承人 王藹卿即王成龍之繼承人 王浩宇即王成龍之繼承人 王李明珠即王成龍之繼承人 王鴻山即王成龍之繼承人 王鵬山即王成龍之繼承人 王鶴山即王成龍之繼承人 王彥翔即王成龍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 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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