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12年度,130號
SCDV,112,竹簡,130,202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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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簡字第130號
原 告 曾煥琮
被 告 陳進鎰

莊敬
訴訟代理人 莊家宜
被 告 莊春錦
上 一人 兼
訴訟代理人 覃長清
被 告 段津薪

張錦華
陳戴煒
翁碧選
廖政賜
林昆霖
洪秀鑾
陳憲隆
劉玉瓊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榮毅
被 告 曾淑惠
鄭秋妹
吳瑞珍
曾友泰
王浩宇

鄭順友
吳宜芳
王雅汶
杜梅貴
鄭錝錤
李明堂
彭織姬
黃惠瑜
鳳枝
郭智育
林瓊娥
陳王淑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田永康
陳雅如
被 告 邱月星王成龍之繼承人

王成信王成龍之繼承人

王張富美王成龍之繼承人


王震宇王成龍之繼承人


王藹卿王成龍之繼承人


王浩宇王成龍之繼承人

王李明珠王成龍之繼承人

王鴻山王成龍之繼承人

王鵬山王成龍之繼承人

王鶴山王成龍之繼承人

王彥翔王成龍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 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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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