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劉宗興
相 對 人 劉宗芝
關 係 人 劉張瑞珍
劉宗勳
劉宗蕙
劉宗玉
劉清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受監護宣告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選任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辦理被繼承人劉三保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民國111年8月3日死亡)之遺產繼承等相關事宜之特別 代理人,遺產之分割(含辦理分別共有在內)不得侵害受監 護宣告人丙○○之法定應繼分。
二、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丙○○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劉三保於民國111年8月3日死亡, 經查有一土地因辦理遺產登記,繼承人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 告人丙○○,因聲請人為丙○○之監護人同為繼承人,為維護丙 ○○對被繼承人遺產繼承權利,爰聲請選任關係人乙○○於丙○○ 辦理劉三保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遺產繼承(共同持有)事宜 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 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民法第1098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 用之,觀之同法第1113條規定即明。次按法院為未成年子女 選任特別代理人時,應斟酌得即時調查之一切證據。法院為 前項選任之裁定前,應徵詢被選任人之意見。前項選任之裁 定,得記載特別代理人處理事項之種類及權限範圍,家事事 件法第111條第1、2、3項亦有明定,此規定,於法院為受監 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準用之,觀之家事事件法第 176條第4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戶籍謄 本(含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1 年度監宣字第395號、112年度監宣字第407號卷宗核閱無訛 ,自堪信為真實。本件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丙○○之監護人 ,於辦理被繼承人劉三保之遺產繼承及辦理分別共有事宜時 ,因聲請人同為繼承人之一,與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相反, 且依民法第106條之規定,亦屬不得代理之情形,查聲請人 前以丙○○監護人之身分,聲請代理辦理遺產登記(含遺產分 割)事項,於法不合,經本院以112年度監宣字第407號裁定 駁回在案,故聲請人聲請為受監護宣告人丙○○選任前揭事件 之特別代理人,於法自無不合。
㈡本院參酌聲請人之主張,審酌被繼承人劉三保係為乙○○之叔 父,且乙○○於聲請人所述辦理被繼承人劉三保之遺產繼承登 記事件中,並非繼承人或具其他利害關係之人,亦同意擔任 受監護宣告人之特別代理人,聲請人並到庭陳稱:(問:要 辦理遺產登記的土地是否是相對人住的地方?)不是。(問 :遺產登記各繼承人有無協議遺產分割方案?)現在是要共 同持有。(問:是否知道相對人的應繼分比例?)(關係人 乙○○到庭陳稱:劉三保是我叔父,他所遺留下來的土地是家 族的寶塔用地,在公墓的上面,我對土地沒有繼承權。劉三 保有五個子女,配偶也還在,就是甲○○○。)聲請人接續陳 稱:丁○○也有精神疾病,現在住在臺北榮民總醫院花蓮玉里 分院,按照目前的應繼分比例分配即可等語,甲○○○到庭亦 無異議等情,業據聲請人及乙○○、甲○○○等人到庭陳述明確 (見本院112年8月16日訊問筆錄),並有聲請人提出乙○○具 名之同意書在卷可稽,本院亦查無乙○○有不適或不宜擔任該 受監護宣告人丙○○代理人之消極原因,堪認由其擔任受監護 宣告人丙○○之代理人,對受監護宣告人丙○○之權益應可善盡 保護之責。從而,聲請人聲請選任乙○○為受監護宣告人丙○○ 於辦理被繼承人劉三保之遺產繼承及分割之特別代理人,於 法並無不合,爰准其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又乙○○擔任受監
護宣告人丙○○前揭事件之特別代理人與其餘繼承人為分割遺 產繼承協議時,不得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 害受監護宣告人丙○○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否則 恐涉及刑法背信罪責,併此指明。
四、又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得記載特別代理人處理事項 之種類及權限範圍,家事事件法第111條第3項定有明文,業 如前述,基此,本裁定選任之特別代理人於辦理上開遺產分 割事務時(含辦理分別共有在內),不得侵害受監護宣告人 丙○○之法定應繼分,以維受監護宣告人丙○○之權益,附此敘 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附表:價額以公告現值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土地坐落地號 權利範圍 面積(平方公尺) 價值(新台幣) 價額(新台幣) 1 新竹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8868分之982 4,153 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50元 206,9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