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2年度,55號
SCDV,112,家繼訴,55,2023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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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
原 告 陳澈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憲政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補正理由欄第三項所示內容,逾期不補,即依法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事件準用之。二、次按遺產之分割,乃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須共 同繼承人全體始得為之。又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 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 明文。而繼承人請求分割該公同共有之遺產,性質上為處分 行為,如係不動產,依民法第759條規定,應經繼承登記始 得為之。又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 人申請之,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 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 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 ,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土地 法第73條第1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亦有明定。三、本件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陳雲霓之遺產,然未提出除原告 以外,被繼承人陳雲霓之全體繼承人現戶或除戶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均不得省略),尚無法確認本件當事人適格是否無 欠缺;另原告雖在被繼承人陳雲霓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上註 寫文字,然本院難以辨明其欲主張分割之遺產範圍為何,故 應補正之,爰定相當期限命原告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 即駁回關於分割遺產部分訴訟:
(一)提出被繼承人陳雲霓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包括已出 養之人,暨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本件欲分割之被繼承人陳雲霓遺產標的範圍,為不動產 者,請併提出已辦妥繼承登記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 本;已分割者,請補正遺產分割協議書或相關事證。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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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