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1320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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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井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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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郭遠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而此所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
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
、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而言。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係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經查債務人係在
第三人森榮營造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鳳山區)任職,衡諸
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本件應移送於
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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