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50534號
SCDV,112,司執,50534,20231025,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053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魏金凌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桃園市,有債 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 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