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50512號
SCDV,112,司執,50512,202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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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0512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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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代 理 人 李承璋
債 務 人 陳敬輝即陳汶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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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臺中市,有債 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 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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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