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49313號
SCDV,112,司執,49313,20231019,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931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康振明(歿)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而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 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下同)112年10月16日持臺灣苗栗地 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12504號債權憑證正本具狀向本院請求 對債務人康振明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業已於執行 前之112年1月27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參,則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時,本件債務人已死亡而無執行當事人能力且依法無從補正 ,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