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49232號
SCDV,112,司執,49232,2023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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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923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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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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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曾愉婷
債 務 人 郭文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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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郭文賢祐林機械有限公司之薪 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桃園市 桃園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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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祐林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