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7897號
債 權 人 陳英慈
債 務 人 何灝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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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廖士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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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劉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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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幸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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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張裕政
債 務 人 陳彥傑
債 務 人 楊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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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並執行債務人何灝叡等之勞保資料、郵
局存款及集中保管股票,並聲請執行債務人等對國泰人壽、
新光人壽、南山人壽、富邦人壽之保險債權,與債務人等對
台中商銀龍井分行、玉山商銀大里分行、中國信託商銀黎明
分行、第一商銀北投分行與中國信託商銀北投分行之存款債
權等,及債務人廖士霆之不動產,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分別在臺中市、臺北市及新北市新店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