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728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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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胡育誌
債 務 人 張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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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及郵局存款資料,並就
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及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住
所係在屏東縣○○鄉○○村000鄰○○路00○0號,有債務人戶籍謄
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