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47287號
SCDV,112,司執,47287,20231003,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728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胡育誌
債 務 人 張展華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及郵局存款資料,並就 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及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住 所係在屏東縣○○鄉○○村000鄰○○路00○0號,有債務人戶籍謄 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