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36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蘇振和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礽慶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 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執行名義正本及證明文件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聲請要件 欠缺時,經定期間命補正仍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礽慶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惟未依法繳納執行費亦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經本院於民 國(下同)112年9月12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 項通知已於112年9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聲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迄仍未為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 法。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