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985號
原 告 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財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進達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柒萬貳仟玖
佰零肆元,依起訴時美金現金賣出價折算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
伍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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