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517號
SCDV,112,司促,9517,20231003,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51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吳金城


債 務 人 陳素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玖仟捌佰陸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素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59,866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二、債權人請求之原
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陳素女於民國108年09月11日向債權人
申請借款新臺幣95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5年09月11日屆滿
。債務人曾參與債務協商,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民國125
年05月10日屆滿,約定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協商失效,
按原契約利率,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9.44%機動
計息按月計付,(112年07月10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
為1.58%,計息利率為11.02%)。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
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
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
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
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4條)。(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
繳納本息至民國112年07月10日,覆經催討,迄未清償。(三
)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
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證據:一、信用借款約定書影本乙份
。二、個金授信總約定書乙份。三、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
四、利率查詢乙份。五、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乙份。六、戶籍
謄本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951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59866元 陳素女 自民國112年07月10日起 至民國112年08月10日止 年息11.02% 001 新臺幣759866元 陳素女 自民國112年08月11日起 至民國113年05月10日止 年息13.224% 001 新臺幣759866元 陳素女 自民國113年05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02%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