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0227號
SCDV,112,司促,10227,2023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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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22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莊悅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壹佰玖拾陸元及新臺
幣柒拾肆萬零伍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月
18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820%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8,19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與陳明。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
,於自民國110年11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950,000元,借款利
率依年利率5.72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
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40,513元及相
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
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
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
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三、茲查債務人
未依約繳納本金及利息,爰依約定書第五章第一條第四款約
定,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四、為
此,謹檢具有關證物,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以維權
益,實感法便。五、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
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
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022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8196元 莊悅新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八二 002 新臺幣740513元 莊悅新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二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8196元 莊悅新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740513元 莊悅新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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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