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47號
SCDV,111,訴,147,2023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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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7號
原 告 張小雲(TIO SHIU KHI)(已死亡)
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律師
被 告 林璟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於原告張小雲(TIO SHIU KHI)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 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同法第173條規定:「第168條、第 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 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茲 查,原告張小雲(TIO SHIU KHI)於民國110年8月間死亡, 此有被告所涉家庭暴力之殺人案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過程 中,向原告之親屬查明,並製作公務電話紀錄在卷供參(見 本院卷第131頁),惟並無任何原告死亡資料可以佐證。又 原告為印尼國人,其訴訟代理人分別於111年9月2日、111年 10月13日具狀表示原告居住地因淹水通訊異常,原告之養子 尚無法經駐印尼代表處認證而承受訴訟,本件係涉外事件, 且語言難通,請求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俟確定繼承人承受後 再進行等語(見本院卷第113、125頁)。嗣後雖於112年3月 8日具狀提出張小雲及其子DE SIM AN之戶口登記卡及譯文( 見本院卷第161至164頁),惟尚未經駐印尼代表處認證,故 無從確認其文件之真實性,另經本院依職權囑託台灣高等法 院代為囑託外交部轉駐印尼代表處協查張小雲申報死亡之資 料及其繼承人之年籍、送達地址等相關資料(見本院卷第15 3、159頁),迄今均未有回覆,是原告究否已死亡?何時死 亡?何人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等程序事項,尚待我國駐印尼 台北經濟貿易代表處為相關調查後函覆或原告訴訟代理人查 明後陳報始得知悉。基此,原告雖有訴訟代理人,但本院審 酌上情,認為有於原告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 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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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