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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184號
SCDV,111,訴,1184,2023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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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姚超俊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姚超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0,998元,經本院 於民國112年9月27日通知上訴人於文到5日內補繳,併隨通 知書附上「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暨繳款單各1份」,該 通知已於112年10月4日送達,惟仍未據上訴人補正,是其上 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暨添具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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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