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603號
SCDM,112,附民,603,2023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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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603號
原 告 高媺婷
被 告 趙美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59號),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及聲明,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四、查被告被訴強制罪嫌、散布文字誹謗罪嫌,經本院112年度 易字第359號案件審理後,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是原告之訴 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就上開駁回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之。至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本無須徵收 裁判費,且屬法院職權事項,本院無庸就此另為准駁,併予 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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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