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021號
原 告 魏均汝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單煜騰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易字第589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 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 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589號判決無罪在案,依首開規定,原 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判決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君